我省规范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区、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土地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置

  海南日报海口10月16日讯(记者 陈雪怡)为规范全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出台相关通知。

  根据相关通知,我省针对关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认定、规范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关于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的界线、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和“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土地闲置的处置等有关问题,有了更细化、更明确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在关于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的界线方面,我省明确了对既有政府原因又有企业原因的闲置土地,应当按规定计算不同原因的起讫时间。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确定的起讫时间的,扣除政府原因影响时间后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应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在批准处置方案时,应当明确政府原因消除的责任部门、时限和措施,并限期落实。造成政府原因的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政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