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波、陈某生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介绍邵某波、陈某生贩卖毒品,从中赚取差价并获取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邵某波、陈某生贩卖、运输海洛因4187.55克,陈某贩卖海洛因1395.85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予以严惩。邵某波与陈某生共谋贩卖毒品牟利,邵某波联系毒品上家购买海洛因,陈某生联系陈某予以贩卖,后一同携带海洛因到海南省澄迈县进行交易,贩毒获利平等,第二次贩卖、运输毒品中平等出资购买海洛因,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且作用、地位相当,均是主犯。邵某波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毒品再犯。邵某波、陈某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均不予从轻处罚。陈某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