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陈高明得知其受贿犯罪事实暴露后,不但没有将受贿车辆退回符某,反而强迫符某写了一份车辆保管协议和还款协议,并使用其朋友林某的身份证件,将该车过户到林某名下,变更车牌号。

  2014年9月至12月,建筑商韦某学在滨江街道办辖区承建了8栋私人违建房屋,在抢建过程中被陈高明带队阻止。为了不被查处,2014年9月至12月,韦某学分4次送给陈高明共计70万元。

  2014年期间,陈高明分别收取刘某、周某等人好处费3.99万元。

  C 法院终审陈高明判7年罚90万

  一审法院认为,陈高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2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陈高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0万元,丰田凯美瑞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陈高明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受贿的各宗事实错误。省高院审理认为,陈高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2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