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凌晨,杨某到ATM查询郭某的银行卡余额,因卡内余额不足百元未能取出。随后杨某将银行卡和作案刀具丢进南渡江。11月2日20时许,房东发现郭某遇害后报警。经法医鉴定,郭某因被他人用单刃刺切颈部、胸腹部及背腰部,致皮肤创伤出血并左右胸两处创入胸腔造成左右肺破裂,致失血过多、休克、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11月5日,侦查人员抓获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钱财而预谋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郭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虽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在作案过程中殴打被害人,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致命部位十多次,手段残忍,其归案后虽如实供述罪行,但没有悔罪之意,人身危险性极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口中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