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向、符某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的海南黄花梨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二人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均已主动缴纳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符某向、符某永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非法采伐1株野生黄花梨树将被刑事追责。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均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