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消防、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通过拨打110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