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警总队解读《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已发生交易的车辆公证备案后可上牌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5月15日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并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为做好调控实施前后的工作衔接,保护《通告》发布前已发生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销售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5月15日,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就重点业务办理相关事项做如下解读。
已发生交易车辆如何申请公证备案?
关于已发生交易车辆的公证备案,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含订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公证证明文件。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
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于5月31日前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申请公证
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②购买人(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通行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个人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本人身份证明;②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③已开具的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个人申请公证证明文件,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单位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④已开具的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特别说明
销售合同、发票或者转账凭证的发生日期应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的,付款人应当到场,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和单位购买人申请办理公证证明文件应携带公章。单位申请公证证明文件,可由代办人申办,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
各市县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车一证明的方式出具公证证明文件,并将公证证明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购买人凭公证证明文件在相关业务恢复办理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公证费用无需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