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

  二手车经销商收车需有周转指标

  海南日报海口11月10日讯(记者 罗霞 实习生 王淼 通讯员 陈大富)为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客车所有人办理小客车更新,保障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政策下二手小客车的经营流转,省商务厅、省公安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省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

  《办法》明确,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在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政策下,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备案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收购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临时指标。

  商务部门不定期向调控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信息,调控管理机构根据备案信息确定周转指标额度。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1年,在1年有效期内重复使用。

  周转指标以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主体进行配发,配发额度以符合配发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拥有的静态存放车位数量确定。

  在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对实行委托指定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周转指标管理的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确需上路行驶时,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驶离所在经营场所,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因车辆维修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确需超过48小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提供维修证明材料向交易市场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48小时。因消费者试乘试驾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在监督管理方面,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调控管理机构核减其周转指标额度的50%:(一)受委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发放周转指标收取费用的;(二)受委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未经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分配周转指标的;(三)二手车交易市场不按规定落实静态存放制度的。

  二手车经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调控管理机构收回其名下的周转指标,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的周转指标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交易凭证的;(二)未按规定申领、使用周转指标,不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的;(三)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违规擅自上路,经调控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