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海南省民政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苗延红通报了海南省社会组织发展情况。会上,海南省民政厅副厅长石清理明确了慈善组织可申请公开募捐的九大条件。

  石清理指出,根据《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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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周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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