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项制度创新是率先减免商事主体信息公示事项。对于已由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商事主体行政处罚等负面信息,允许商事主体不再自行公示。

  第五项制度创新是率先探索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制度。《条例》对外国(地区)企业的直接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的经营活动。

  据介绍,《条例》完善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证照分离改革中的“双告知”、经营场所登记与许可之间的衔接和“一址多照”等制度规定,对全岛登记管辖、自主申报登记、注册官制度、申请人身份验证等十三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扩大登记、监管适用范围;登记管辖由分级登记改为统一登记;推行自主申报制度;明确推行注册官制度;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认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身份验证;明确形式审查原则下的审慎审查情形;建立商事登记联络员制度;建立名称纠正制度;加强对电子档案中有备注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和抽查;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