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柯育超)1月31日,记者从海口警方了解到,海口市公安局按照海口市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进一步加强海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全警动员,主动作为,多措并举,行动开展以来共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点13个,行政拘留9人,行政罚款2人,警告2人 ,查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2936件。

  据了解,海口警方成立由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治安、交警、城警等相关警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合工作小组,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在强化打击的同时,海口警方累计出动警力3410人次,积极主动联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排查商铺、集贸市场等场所736家,劝诫在禁放区内商铺向烟花爆竹批发商退货3520件。

  据了解,为深入发动宣传,积极营造舆论氛围,海口警方还组织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29850份,广泛宣传《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9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市民的自觉守法意识,引导市民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案例

  一、1月4日下午,龙华分局在海口市龙华区苍西村六队小卖部内查获一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点,并到场缴获各类烟花爆竹57箱,随后依法将吴某来带回城西派出所审查处理。经审查吴某来对其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的事实供认不讳,城西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吴某来行政拘留。

  二、1月18日中午,美兰分局灵山派出所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在辖区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在琼文大道好运年烟花爆竹店内查获烟花爆竹一批,办案民警将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人员梁某华传唤回灵山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梁某华对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对梁某华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