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魏铭纬)商报记者4月12日从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该委发布了《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海口、澄迈地区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结算价格调整为3.9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52元/公斤),自4月15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车用压缩天然气出厂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即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车用压缩天然气出厂价格由2.74元/立方米调整为2.72元/立方米。

  加气站结算价格降低0.03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0.04元/公斤),即海口、澄迈地区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结算价格由4.00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56元/公斤)调整为3.9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52元/公斤)。

  其他市县加气站结算价格由4.20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84元/公斤)调整为4.1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80元/公斤)。

  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继续按照加气站结算价格执行。

  此外,《通知》要求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保障市场供应;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加气站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车辆用气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