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5月2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公示的使用范围、公示应当遵守的工作原则、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的途径、公示的期限、对公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等。

  消费投诉信息由办结投诉的部门负责公示

  谈到《办法》出台背景时,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前,我国处于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快速普及,数据爆发增长、海量集聚,对经济社会运行和国家治理模式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升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面临改革创新的迫切需求。面对新形势新考验,一些地方积极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和大数据战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消费提示警示工作基础上,探索将消费者投诉信息予以公示。

  《办法》明确,海南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办理消费投诉。对于办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投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消费投诉信息由办结投诉的部门负责公示。

  此外,公示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可根据消费投诉数量变化、媒体监督等情况,确定重点监管行业和经营者

  那么,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哪些呢?《办法》指出有日常消费投诉情况、重点监管行业投诉情况、典型个案信息披露、消费环境宏观数据等。

  一是日常消费投诉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基本登记信息、被投诉次数、消费投诉的详细内容(投诉时间、投诉内容、投诉处理机构、调查处理结果、办结日期等)。

  二是重点监管行业投诉情况。根据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等情况,选择若干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经营者,定期公示消费投诉基本情况(消费投诉量、投诉解决情况、投诉反映集中问题等)。

  三是典型个案信息披露。有关部门受理消费投诉中,处理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件、查处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件,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信息警示提示等。

  四是消费环境宏观数据。有关部门掌握的分行业分区域的消费者满意度指数、市场消费环境等级、消费者信心指数等有助于评价消费环境的宏观数据分析报告。

  五是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

  《方法》还指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消费投诉数量变化、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关注焦点等情况,确定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重点监管行业和重点监管经营者。重点监管行业的确定,应当重点参考上一年度涉及相关行业的被投诉数量等因素。重点监管经营者的确定,应当重点参考该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或者相关舆情。

  公示重点监管经营者消费投诉信息的,可以根据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情况等信息对被投诉经营者进行排名。

  重点监管行业、经营者的按季度定期公示,确有需要的可以不定期公示

  《方法》提出,消费投诉公示信息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及时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可以通过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增设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专栏;在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设立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专栏或者建立链接进行公示;本省大型商业综合体、消费聚集区等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同时,具备第三方交易平台属性的经营者,将平台内经营者的消费投诉信息(包括平台自身处理的投诉)在平台上予以公示;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设立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其他的公示渠道这五种途径补充公示。

  还提出,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经营者的消费投诉信息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按季度定期公示,确有需要的可以不定期公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公示消费者投诉信息的,消费投诉信息应当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网页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该商家的链接中公示,以便于消费者识别、查询,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需要注意的是,公示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经营者消费投诉信息前,应当告知行业协会和拟被公示的经营者,通报其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排名、存在问题等情况,并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的意见。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指导、约谈,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

  12345热线系统内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应逐步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方法》规定,日常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一年。重点监管行业和重点监管经营者投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二年。

  同时,加强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信息数据的应用,为商品抽检、执法检查、评优评先、信用监管等提供参考,扩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影响力。

  此外,经营者对有关部门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查询、更正申请。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并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改后的公示信息及时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及其他补充公示途径同时相应更正。

  《方法》要求,12345热线系统内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应当逐步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并为有关部门公示消费投诉信息提供便利。

  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互联共享的大数据共享平台,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

  此外,鼓励、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主动向社会公示平台内或者市场内经营者的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5月24日至6月5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45237772@qq.com

  2。自动传真:0898—66767973

  3。邮递信件: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4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13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