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文昌市公开开庭审理原文昌市水土保持站负责人黄勇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系文昌市水土保持站职工的被告人黄勇,与林某金、符某琼(均另案处理)相互勾结,利用林某金时任水土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以虚构青苗补偿款的方式,骗取贪污公款77.1万元。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勇在担任文昌市水土保持站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虚报青苗补偿款、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贪污侵吞公款626.34万元,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

  2017年年底,文昌市政府征收市水保站土地作为工矿仓储项目,征收用地补偿款拨付到该站后,黄勇作为该站负责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将拨付的土地补偿款以青苗补偿款名义,给该站职工发放福利,致使172万元国有资产被私分。

  被告人黄勇在担任市水土保持站负责人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青苗补偿款拨付给他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70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3万元;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72万元私分给个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为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反腐倡廉意识,文昌市纪委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干部、市水务局及下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100多人,到庭参加旁听,接受廉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