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罗霞

  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解决我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的用车需求。符合有关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可申领相应的小客车指标。

  2018年5月16日后在海南省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适用该办法。申请单位达到《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则不再适用该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单位,可申领小客车指标。每家申请单位只能以其中一种类型条件申领小客车指标,在指标总额度内可多次申领。

  (一)以申请单位的实收资本作为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核定标准: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享有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每增加1000万元,享有增加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申领的指标总额度不超过5个。

  (二)经海南省自贸区自贸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5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或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