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五)属于院校、医院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六)全球行业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10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设计、广告、会展、咨询、检测认证等国际知名第三方服务机构,享有2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七)经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新设立企业和机构。
申请单位使用的非海南省号牌的小客车,如需更换为本省车辆号牌的,在迁入车辆符合海南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第五条规定的取得小客车指标核定标准直接给予车辆更新指标,使用的更新指标在总指标额度内相应核减。
根据该办法取得的小客车指标仅限于申请单位自用,不得将依照该办法取得的小客车作为从事经营运输的车辆或利用小客车从事其它营利活动。
申请单位根据该办法申领小客车指标的有效申请期限为一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2018年5月16日后、该办法实施之日前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二)该办法实施之日后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