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单据进行核算,从2016年8月22日至案发,吴某销售的限用类农药数额共计457.5074万元。另外,吴某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到案发,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百草枯”水剂农药数额共计26.4861万元。2018年1月29日11时许,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吴某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限用和禁用农药,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83.9935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