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7月25日电 (记者 洪坚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海南省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李灼日受贿一案进行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万元。
李灼日,男,1959年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湖南省安仁县人,海南省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副厅级)兼普通外科中心主任。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李灼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3939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李灼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对李灼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据了解,李灼日及他人已退缴涉案款人民币576万元,其中5739393元系赃款,法院均予以没收,剩余款项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