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优化结构
1、科学规划布局。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制定全省学前教育布局规划(2019-2035年)总体方案。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在本市县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9-2035年),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优化城市新区、主城区扩张区域、新建大中型住宅小区和安置区等热点区域的公办幼儿园布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以下均需各市县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办园结构。各市县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2020年原则上要达到50%,已达到50%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占比。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在有条件的市县设置特殊教育幼儿园,海口、三亚、儋州等地级市到2020年年底前各建1-2所特殊教育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探索设立国际幼儿园或双语幼儿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二)多措并举,扩大供给
3、积极挖潜扩大增量。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各市县按照本地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安排,加快推进新建、改扩建公办园建设,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行政办公用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移交市县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办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集团化办园、合作办园、委托管理、对口帮扶等形式,扩大优质资源规模。推动“一市(县)两校一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落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残联)
4、大力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市县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琼建房〔2019〕70号),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要落实好《海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19〕107号)有关工作部署,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扎实推进乡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市县在落实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村一园”工程,先在较大的行政村和居各建1所公办幼儿园,具备条件的在每个行政村和居至少建1所公办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或在小学附设幼儿园。从2019年起,试点将“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普惠性幼儿园”列入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19年8月底前,修订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民办园提供和扩大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健全机制,保障经费
7、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各市县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19年起,“三类幼儿”资助标准提高到1300元/年·生,确保建档立卡家庭幼儿、农村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
8、完善学前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社会捐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差异、财力状况和管理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机制,逐步提高我省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级发改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部门的意见,按管理权限对公办幼儿园开展成本监审,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各市县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