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宗许某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许某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许某华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书场村经营一家手机维修店,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明知手机是王某壮、王某关、王某振、王某跃在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以低价从王某壮等人处收购手机。2018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在许某华的手机维修点内将其抓获,并当场从许某华处缴获收购的九部手机。经鉴定,其中8部手机价值共计9624元,其中一部未能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华主观恶性小,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