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新闻9月11日电(陆宁)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幌子,大肆对海南、广西地区老年人进行诈骗的案件,诈骗团伙主犯——75岁的被告人黎锦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查,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黎锦芳在广西和海南屯昌、定安等地,利用社会上流传的“民族资产解冻”为借口,以投钱成为“民族资产解冻”会员并许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不断诱骗会员缴纳各种费用实施诈骗。
2003年,被告人黎锦芳因“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被广西平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刑满释放后,黎锦芳仍不思悔改,又以“民族资产解冻”及“国际三联公司”为幌子,继续在上述地区对2166人次行骗,总共诈骗6592715元,数额特别巨大。
为了使诈骗得逞和获取更多的钱财,黎锦芳在海南发展了同案人邱某德、马某光、罗某光、方某有、林某川、蔡某修(均已判刑)等人作为组长,为黎锦芳管理海南地区828名会员并收取费用,上述人员明知黎锦芳诈骗也予以帮助,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黎锦芳在广西发展杨某坚、梁某新、罗某珍等人为组长,分组管理广西桂平地区1338名会员并收取桂平地区会员的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锦芳以社会上流传的虚假信息为借口,大肆诈骗海南、广西地区知识水平低的老年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另外,被告人黎锦芳属于累犯、惯犯,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强,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黎锦芳现属于75周岁老人,但考虑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黎锦芳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对侦查机关所冻结、扣押被告人黎锦芳的508514元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诈骗钱款6592715元予以追缴,依法返还给被害人。综合黎锦芳诈骗人数众多、地域广、诈骗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诈骗累犯等情节,依法对黎锦芳从重处罚。
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黎锦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