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业资格“一地认定,全省通用”

  首次参加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区域内完成;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考试合格成绩自通过之日起3年有效。在该通知印发之日前,按照满分制组织的全国公共科目或区域科目考试成绩仍然有效,按50%折算分数。

  省内已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按规定换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证件收回。

  省内已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如增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应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如不增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原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继续有效。

  同时,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在我省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的,可实现“一地认定,全省通用”。

  此外,对申请报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需公安机关核查的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等各类背景信息,现已实现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可登录“海南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需核查的驾驶员信息,通过网络发送至公安机关予以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