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我省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推动我省海上环卫工作走上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省住建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海上环卫实施区域: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沿海港口、码头水域的海面,以及近岸滩涂(三沙市及其他海岛根据实际划定范围)。

  《方案》提出,2020年,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实现全覆盖;2021年,试点地区海上环卫构建起完整的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其他沿海市(县)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到2023年,全省海上环卫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方案》提出海上垃圾打捞作业范围为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以及沿海港口、码头水域海面,要求保持海面整洁,无明显漂浮垃圾、无杂乱海草等。

  近岸滩涂垃圾作业范围为沿海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即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要求近岸滩涂不得有明显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此外,港口、码头、酒店、工厂等向海的陆域和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部分的垃圾清理、分类处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或由管理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向海的陆域部分岸滩,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