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纳入税收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政策包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通知》明确,申请纳入税收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通知》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未纳入各类政府部门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通知》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