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二分院在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8件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案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海口海事法院对其中4件案件调解结案,且涉案被告已全部履行海洋生态损害及环境修复等费用人民币140万余元;对另外4件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涉案被告赔偿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承担专家论证费用人民币共计128万余元。

  据了解,近年来东方、乐东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多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仅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采砂行为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没有得到修复。为更好地维护海洋公共利益,遂对其中情节严重的8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其中有4件案件的涉案船舶所有人为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该公司采砂船舶“安某康3699”、“安某康689”经违法改造加装采砂设备、船东雇佣的船员参与采砂、船舶变换承租人屡次盗采海砂、船东委托的船舶管理人对采砂违法事件参与处理等事实,认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福建省安某康船务公司参与非法采砂、对非法采砂具有明显过错等情节,从而将该公司作为公益诉讼共同被告,要求连带承担4件非法采砂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责任。另有2件案件采取小船采砂过驳给大船的连续采砂方式,行政机关处罚了采砂的船舶,却没有追究过驳船的责任。过驳船舶明知采砂船舶没有采砂许可证、用海许可证,仍主动和连续接收非法采砂人的海砂过驳,采砂船的采砂行为与过驳船的接收行为和运输行为,实际上是双方明知非法采砂仍主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运输、销售的一体化组织运作行为。从而认定两起案件中南京某航运公司的“飞某6号”船、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豪某6号”船是非法采砂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诉讼中要求两公司对非法采砂行为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疫情期间,检察官赴福建调查与案件相关事实,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将违法行为人、船舶所有人、采砂参与人等一并列为被告,诉请其连带赔偿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本批案件中,非法采矿的损害及修复费用的确定是本案的难点。由于存在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技术难度大、鉴定时间长、鉴定费用高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征求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同时与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海南省地质调查院等单位7位专家意见,在专家个人意见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评估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经科学分析、深入讨论和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了专家论证的综合意见,检察机关以此确定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专家还出庭对修复方案和费用进行了论证。

  一审法院对其中4件未达成调解的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4件案件中的涉案被告抽采海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取得开采许可,构成环境侵权。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其非法抽采海砂的行为已经损害涉案海域的底栖生物、渔业资源,并造成海底沉积物污染,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遂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高效合理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既为当事人节约了鉴定、评估费用,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公正,兼顾效率。另外,检察官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一方面向侵权行为人释理说法,令其自觉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确保赔偿款项能够顺利履行,该批案件的顺利办结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