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 《三亚市城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对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幼儿园,作出规定,要求“5000人以上的城镇小区,必须配建非营利性幼儿园”,配建幼儿园不合格,城镇小区不予竣工验收。

  《办法》明确,对于需要建设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地块,在供地前应当征求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配建幼儿园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并将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地块独立分割办证,按照幼儿园学校每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配建幼儿园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纳入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的动态监管;经批准预售或者现售的项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对配建幼儿园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作购买房屋可以赠送学位等虚假宣传。

  《办法》规定,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住宅区建设单位代建。经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日起30日内,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接收,由接收单位统筹管理,并办理不动产权手续;配建幼儿园的验收应当与住宅区项目的首期验收同步进行。配建幼儿园未同步建成的、建设不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办法》还明确,住宅区建设单位对配建幼儿园的建设移交情况,作为三亚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住宅区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接管配建幼儿园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并结合三亚市实际办成公办幼儿园,做好经费保障,原则上配建幼儿园在移交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挪作他用。

  要移交的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在移交前及移交后质量保修期内的安全责任及相关维修费用由住宅区建设单位承担;移交后质量保修期外的维修责任和维护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另配建幼儿园办理产权登记所产生的税收和相关费用由住宅区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