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1月25日讯(记者陈雪怡)11月24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做好国务院授权给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依法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办法》对土地征收授权审批事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严格生态保护要求、加强规划和标准管控、严格审核要求、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实施时间等方面作了具体说明和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征收以下土地的,由省政府审批: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省政府不得委托给市县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
《办法》指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实施征地,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
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方面,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生态保护要求方面,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应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关于建设项目准入的政策规定。
加强规划和标准管控方面,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严守国家下达的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严控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办法》明确,省和市、县、自治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国务院授权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确保审批标准不降低、审批质量不下降。市、县、自治县政府需征收土地的,应当向省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并将相关审批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受理的审批事项,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符合规定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件。
同时,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等原因而被多次退件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审批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受理部分审批事项。
此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我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评估结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宗地后续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拖欠土地补偿费等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坚决纠正;对存在批而未供面积大、处置率低的市县,减少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