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 通讯员 孙秀英 陆国乾)《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自修订实施以来,执法效果如何?3月2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执法部门获悉,截至目前,琼海、五指山等地依照裁量基准规定,先后对8家环境轻微违法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理念。

  《基准规定》于去年7月实施,该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依法为小微企业“减负”;执法事项基本实现裁量基准全覆盖;不予处罚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操作。

  据介绍,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因合法、合规意识较弱,容易出现轻微违法行为,《基准规定》适用规则明确了违法主观恶意较小,且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档基准裁量处罚。“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存在‘无心之失’行为的小微企业容错改正机会,体现执法的‘温度’,避免‘一刀切’执法,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省生态环境厅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结合培训、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等方式,帮助一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参照使用裁量基准规定。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组织各市县加强对裁量基准规定的学习,继续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案卷评查、组织执法稽查等,督促市县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准确把握依法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