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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10月1日起擅自占道停车 最高罚5000元

A-A+2013年8月7日07:45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8月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隽莹 实习生赵瑛琪)日前,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该《规定》对占道停车、不规范洗车场、建筑垃圾处置、占道经营等多方面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占道经营拒不改正者可扣押物品、工具

  【现状】小商小贩占道经营几乎是每个城市都会面临到的问题,在海口解放西路、明珠广场天桥、大英路菜市场……市民常常不得不小心着脚下各种物品,遇到上下班高峰期,就会造成道路拥堵。一些烧烤、小吃等流动小摊还常常给城市带来环境污染。

  在刚通过的《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规定》还对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而影响城市容貌的作出规范,包括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规定》指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的地点设置广告宣传栏,方便市民依法有序张贴小广告。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照对违法行为人罚款数额的五倍予以罚款。

  擅自占道停车最高可罚5000元

  【现状】南海网记者走访发现,海口城区人行道乱停车、非机动车道被占现象十分普遍。在海口龙昆南路季季香酒楼,随处可见到前来用餐的市民在保安的引导下将车辆停在人行道上;在南海大道路段,汽车销售4S店直接将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变成新车展示台,致使行人和电动车无路可走;在龙昆南魅力100附近,有的商铺私自划分停车位、设置障碍物,不到店里消费者不准在该处停车,公共道路变商家自留地。

  海口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陈革表示,最新《规定》中明确指出,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道路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罚款的同时,还会联网登记,直接影响违规车辆年审。”陈革说。

  《规定》指出,划设道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得对城市容貌产生影响,并应当符合道路硬化条件。道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划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撤销或者变更道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

  交通要道口、转弯处不得开设专业洗车场

  【现状】在海口龙昆南路、城西路、豪苑路、振兴路多个路段均有洗车场,有的直接将洗好的车停在人行道上,逼得行人不得不绕到机动车道上去;有的店门前一片潮湿,部分污水顺着地势流到了非机动车上。不少市民认为汽车维修美容本是为了整洁与干净,但商家却为了车辆的美丽而污染了城市的美丽。

  记者看到,该《规定》中有指出,靠近城市水体或者容易造成城市水体污染的地段、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不得开设专业洗车场。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将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要求,开设专业洗车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洗车场整洁,在作业范围外四周设置截水沟,防止洗车废水、废油等流入洗车场之外的路面,污染周边环境;

  (二)设置沉淀池沉淀、收集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并及时清运;

  (三)洗车工具和设施按照规定摆放整齐,不沿街晾晒脚垫、擦布等洗车用品;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

  建筑垃圾交个人运输可罚10万元

  【现状】日前,有市民向媒体反映,称在海口南渡江江堤流水坡段以及新埠岛土尾村、下村附近江岸处,不时有建筑垃圾倾倒在路面、江边,由于渣土车长期经过,导致周边道路破损十分严重。而在市区内,市民也常常看到,一些未来得及或无人清运的建筑垃圾,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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