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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9年4次被判死刑后被撤诉 申请国家赔偿受阻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2013年7月8日【评论0条】字号:T|T

吴登强、邢诗华(右)坚称自己不是“杀人嫌犯”吴登强、邢诗华(右)坚称自己不是“杀人嫌犯”

人民网海南视窗78日电(记者 宁远)今年31岁的邢诗华原是东方市大田镇新宁坡村的一名农民,20115月,他和表弟吴登强因卷入一起刑事案件,进而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并移送检察机关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邢诗华和吴登强当庭翻供,指称所谓的“犯罪事实”完全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此案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201212月检察机关提出撤诉,这两名杀人嫌犯得以“意外逃生”。

但更让人意外的是,就在他们意欲就此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当地公安机关却下发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他们采取一年的取保候审措施,这让他们异常不解也异常无奈。近日,东方警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尚需继续侦查,对邢、吴二人采取取保候审符合相关程序。

表兄弟称遭警方刑讯逼供成“杀人嫌犯”

20104月,东方市大田镇新宁坡村发生了一起命案,该村2队村民符某遭枪杀身亡。之后,邢诗华和吴登强先后被当地警方拘捕,后移送检察机关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11月份的某一天上午,被害人符某父亲的水牛吃了被告人邢诗华的玉米苗,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因被害人符某一直没有兑现赔偿,被告人邢诗华曾告诉吴登强要寻机报复被害人符某。20114819时许,被告人邢诗华、吴登强从玉米地收工回家途中,邢诗华携带一支火药枪,再次伺机杀害被害人符某。吴登强驾驶摩托车载邢诗华经过东方市大田镇新宁坡村“戈轮坡”往西约120米的小山坡时,被告人邢诗华叫吴登强停车,并告诉其:“在这里等我,我去打一个人。”之后被告人邢诗华携带火药枪跑到符某家坡地小土路对面的灌木丛后守候被害人符某,当被害人符某骑一辆摩托车从外面回家途经小土路拐弯处时,被告人邢诗华朝符某背后开枪射击,后由被告人吴登强驾车载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某系被枪击致左肺损伤大失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但该案2012419日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邢诗华、吴登强当庭翻供,称这是一起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完全因刑讯逼供形成的冤假错案。邢诗华称,公安机关对其连续审讯六天五夜,并对其进行殴打,其为了活命才被迫按照公安机关的干警要求作虚假供述(详见人民网海南视窗20120521日报道《嫌犯当庭否认"杀人" 东方警方被指刑讯逼供》)。本网对此进行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

检察机关撤诉 两杀人嫌犯“意外逃生”

邢诗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称自己是因为被东方警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才承认所谓的“犯罪事实”的。是在警方“反复说明暗示下,一起杀人的口供完成了”,201163日,警方对邢诗华作了讯问笔录,64日又押其指认“现场”, 65日晚将其送到儋州市看守所。而且,从被抓到关押,警方“一直没有让我合眼睡觉”。

吴登强在一份控告材料中称,201156日中午,他被传唤到东方市刑侦大队作协助调查后,如实讲述了48日案发当天和表兄邢诗华在玉米基地的活动过程,列举了在一起维修抽水机的证人以及下午6点半之前回家的事实。但办案人员没有对其提出的证人、时间去进行调查考证,并于201158日将吴登强押到儋州市刑事警察支队进行异地审讯。

吴登强说,在审讯过程中,东方警方办案人员将其按压在地板上,不顾其惨叫,强行将他双手反背上下铐住。尔后让其双膝跪地,拍打其脸部、用书本垫于后背用木棒挥打其后背、不让其睡觉。要求吴登强承认和邢诗华在回家途中杀害符某的所谓“犯罪事实”。

吴登强称,为获取口供,东方警方办案人员还要求其双膝跪立于铺满彩灯头(颗粒状)的地板上,不许动弹。并“抓一把彩灯头堆放在脚背上,用脚踩压、扭转”。2011531日晚上约10点,办案人员把他蒙眼后提押到一个地方(地址不详),取下眼罩后对其称邢诗华已经被他们抓获,并已经招认了两人回家途中杀害符某一事了,叫吴也招认免受皮肉之苦。吴拒绝招认后,办案人员将其吊起,约两个小时后见吴登强不能支撑几欲虚脱才把他放下。最终吴登强招认了有关“犯罪事实”。

由于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检察机关的认真审查,201212月,“杀人嫌犯”邢诗华、吴登强的命运出现了转折,得以“意外逃生”。

邢诗华、吴登强近日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12月作出的(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65号判决书显示,“案件审理期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21226日以琼检二分撤诉【201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邢诗华、吴登强的起诉。”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准许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的裁定。

申请国家赔偿遇障,警方取保候审

邢诗华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公诉机关是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回对他和吴登强的起诉的,这也意味着可以洗刷原本被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杀人犯”罪名,因此他原本计划在释放后和吴登强一起向抓捕他们的东方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但让人意外的是,就在他和吴登强被所羁押看守所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予以释放的当天,东方市公安局又对他们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对他们采取为期一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致使他们难以进行国家赔偿申请。今年6月,在法律人士指点下,他们向东方市公安局递交了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材料,他认为自己没有杀人,即使给公安机关更多的时间也不可能调查出更多的证据来证实。而且取保候审后二人不能外出打工,没有生活来源,因此要求东方警方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但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的材料递交后,邢诗华、吴登强一直未能得到东方警方的答复。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检察机关撤诉后没有新的证据是不能再提起公诉的,一般是退回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那么,东方警方的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邢诗华、吴登强二人是否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呢?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东方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

东方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检察机关撤诉并不意味着邢诗华、吴登强二人没有犯罪嫌疑,该局目前仍在对该案继续侦查,因此对邢诗华、吴登强二人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决定到期后,如果没有发现有关邢诗华、吴登强二人的新的犯罪证据,才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此外,对于邢诗华、吴登强二人指出的关于警方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问题,检察机关和法院均未认定。至于两人能否申请国家赔偿,那是下一步的事情。

相关链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结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控告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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