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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棠湾腐败案3名征地小组成员各领刑10年

A-A+2013年11月16日08:20南海网评论

  三亚市海棠湾窝案终审宣判 违法丈量土地收受贿赂3征地小组成员各领刑10年

  南国都市报11月15日讯(记者林文泉 通讯员姜国强)今年以来,本报连续报道了多起三亚市海棠湾窝案的案件,违法人员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三亚市海棠湾镇规划征地过程中,孙某、曾某、符某乐3人,利用征地小组成员工作便利,违法丈量土地,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月13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经查,2010年10月份,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安排第二征地小组到林某炳等人经营的海鸥鱼苗孵化养殖场进行丈量登记时,林某炳到场向孙某、曾某、符某乐等人要求给予关照,事后会感谢。在随后的丈量登记过程中,孙某、曾某、符某乐等人在知道该养殖场有抢建现象情况下,仍不加区别全部丈量登记并签名确认。之后,林某炳等人的海鸥鱼苗孵化养殖场顺利获得了人民币300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

  林某炳让李某光(海鸥鱼苗孵化养殖场股东之一)办理给好处费一事,李某光经与曾某联系后将好处费人民币51万元转到其妹妹曾某某的账户中。该款到账后,曾某与孙某、符某乐商量该款事宜,三人同意每人给曾某某4000元,余款三人平分。2011年的某天,曾某某按照大哥曾某的要求,让自己的外甥林道谦将人民币16.6万元送至三亚市人民医院附近交给孙某,孙某收下并存放家中。曾某与符某乐商量后,将两人所分得的钱一部分用于与林旺镇三灶村的欧某弟合建房子,具体建房事项由曾某操作,剩下的暂借给曾某某做生意。

  2011年8、9月份,因海鸥鱼苗孵化养殖场征地补偿款一事被三亚市纪委调查,林某炳要求孙某、曾某、符某乐退回所给的好处费,三人答应退款。

  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曾某、符某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三亚市海棠湾镇人民政府第二征地小组成员期间,在征地丈量登记过程中,共同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请托人的贿赂款人民币5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孙某、曾某、符某乐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孙某、曾某、符某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日前,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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