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贝某在与被害人覃某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的双方修建的自建房,不能正确处理双方的关系,贝某得知被害人另交女朋友后心生怨恨,产生要教训被害人的想法,后采用百草枯稀释液浸泡内裤裆部的方法来伤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因百草枯中毒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贝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贝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此外,庭审中被害人覃某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判决贝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70947元。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贝某的行为致被害人覃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钟某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贝某赔偿丧葬费4582元×6个月=27492元,扣除其女儿覃某某支出的1万元及覃某某姐弟的份额,判决贝某赔偿覃某父母8746元。

  由于医疗费等医院费用支出系由贝某女儿支付,故不支持覃某,钟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因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畴,法院亦不予支持。覃某父母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