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

  律师:地方长时间不出网约车细则涉嫌懒政

  在网约车政策实行一年之际,一条消息再次引起大家对网约车的关注:有媒体报道称,一些地方的网约车管理细则在准入条件的限制上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正在进行调查。

  记者对比国家出台的两份文件与各地实施细则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设定了非常严苛的标准。比如第一个出台网约车实施方案的城市兰州,其出台的限制网约车数量、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政府定价等规定,沿袭了对传统出租车的管理思路,遭到一片质疑,此后兰州方面做出修改。

  与一些地方网约车细则的“苛政”相比,另一种情况则是,很多地方至今仍然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在今年7月2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当时,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实施意见,133个城市公布落地实施细则。这意味着仍有不少城市未有落地细则。此次该事件发生地齐齐哈尔市便是其中之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未出台细则的地区,对于网约车准入没有详细规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张新年建议该地区私家车司机慎重开展网约车服务,以免被划入黑车行列遭受不必要行政处罚。

  张新年也提到,网约车的迅猛发展,说明了大众需求的旺盛,一些地方政府迟迟不出台相应细则,这反映的是地方政府对新政的漠视,背后透露的不仅是其消极执行上级政策的懒政思想,也不排除个别地方政府有故意延长过渡期的保守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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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顺风车车主3万 广州市交委被判败诉

  去年4月17日,一名乘客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与司机蔡某取得联系,蔡某驾车送客时,因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广州市交委罚款3万元。

  蔡某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网约车是新的服务业态,对这种新兴行业,应当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管规范不到位、社会负面影响不明显的情况下,不宜从严定性、从重处理,将新生事物抹杀在成长过程中。故判决被告广州市交委所作的处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广州市交委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网约车是在“互联网+”理念下形成的新的共享经济模式,司机虽没有取得相应的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但与传统的未取得许可而从事运输活动的非法营运行为有重要区别。上诉人直接将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定性为“非法营运”,并将其混同为一般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并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此外,《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仅是规范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行为的法律依据,并无涉及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的内容,故认定蔡某的载客行为违法亦属不当,应予纠正。

  新京报记者 曾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