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没有限制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者考取驾照

  不过,虽然唐某不是刑法上的累犯,但其行为确实显现了再犯可能性,本案值得讨论的地方在于:对于这种再犯可能性,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否有所规制,或者尚存漏洞?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从中可以看到,对于酒驾、醉酒驾车尚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三种危害程度不同的驾驶行为,均有吊销或五年内不能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惩罚性规定,最严重的是终身禁驾,这里反映了立法者关注到了这类人员再次引发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而对于无证驾驶的交通肇事情形,因为行为人没有驾驶证可吊销,也不存在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可能,立法对此没有做出惩罚性规定。

  因此,对于因为无证驾驶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人考取申领驾驶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做出迟延颁发或禁止颁发驾驶证的决定。正因为如此,唐某获得驾驶证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但显而易见,无证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相较于醉酒驾车尚未造成具体危险和事故的行为人,其漠视交通安全的主观恶意更重,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更大,对于后者,法律做出了“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前者,则付之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