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肇事,立法机关应填补漏洞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这个立法漏洞,经由唐某的两次交通肇事罪得以凸显放大。

  在现代风险社会里,交通工具高效便捷的社会价值是不可放弃的,因而交通危险是一种“被允许的风险”,但随之而来的风险控制和预防,需要法律制度对此做出精密的设计若有漏洞,亦应通过修订法律或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弥补。

  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可增补如下内容——

  “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而再次驾驶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生不能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当然,这样的处罚力度是否合适,还应由立法机关组织专家,科学决策。

  本案值得讨论的地方还在于,当初判处唐某缓刑,这种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是否合适。

  依据《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在我国的一些地方,社区矫正或许还可以做得更扎实、更周全。

  唐某第一次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然而几年以后悲剧再次重演,这表明其在考验期间接受的社区矫正效果是未达预期的。

  如何对此类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也许国外的一些做法可以给我们启发。比如,在美国的一些城市,违章的司机会被安排到医院当几天病房护士,专门护理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整天面对被汽车撞伤的受害者,司机就会顿生恻隐之心,痛悔自己的违章行为;在巴西的圣保罗市,司机只要一违章,就会被送去幼儿园“上学”,同孩子们一起玩在虚拟公路和叉道上驾驶儿童玩具汽车的游戏,在孩子们的嘲笑和指责中反思自己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