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应制定法律监管
来源:上海金融新闻网 2014-02-25 17:31:52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其规范发展问题也受到有关部门和人士的关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发表文章,就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理念进行了阐述。
刘士余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其中不能触碰的法律底线,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翟建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差别不大,对于人们经常提到的一个非法集资罪,目前刑法上还没有这一罪名,但刑法上有这类的罪名涉及到非法集资,所以确切地说,非法集资罪是指非法集资性质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翟建介绍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有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非法,包含两种情况,即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存款业务,或者是虽然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是手段非法,例如高息揽储;另一个要点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根本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是做经营之用,谋取一定利益;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骗取他人资金。
从互联网金融具体领域来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指出,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系统安全性风险、财务披露风险、担保风险、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余额宝模式存在针对货币基金投资对象的信用风险和基金出现大幅缩水或者是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众筹模式”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和融资者欺诈风险。
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刘士余指出,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
在网贷之家CEO徐红伟看来,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只是时间问题,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给传统金融带来了压力。有人指出,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要受到严格监管,P2P的快速发展是得益于不受监管的制度红利,P2P应该纳入监管,不能再野蛮生长。另一个是P2P行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正是这两方面原因导致监管加速。
在监管方式上,徐红伟对记者表示,个人更倾向于“黑名单”监管方式,而不是以发放牌照的监管方式,“黑名单”主要指业务上的黑名单,明确指出哪些业务不能做,不在禁止范围内的都可以做,而发牌照方式则是限定谁可以做哪些业务。徐红伟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交汇产生的新兴行业,应该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去对待新生事物。网贷行业90%以上的平台都是想正规发展的。同样,任何事物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影响,对负面问题如诈骗、卷款跑路等要坚决打击。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需要包容、呵护,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也不可或缺。徐红伟指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壮大。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后,发展到现在,有的网贷平台已经在股市上市,立法有助于保障行业主体充分竞争、做大做强。而在目前尚缺乏规范化监管的情况下,商建刚建议,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中要注意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注意运营环节中各个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