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公司总经理刘某私刻印章与他人签订业务协议,被公安机关调查后为掩盖犯罪事实指使他人作伪证。3月13日,记者从海口龙华区法院获悉,刘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妨害作证罪一审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中某汇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注册成立,2009年9月份,时任中某汇公司总经理的刘某以“方便工作”和“处理内部事务”为由,在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并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私刻一枚“海南中某汇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使用该枚印章代表中某汇公司对外与林某等人及海南城某直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业务协议。
2011年4月份,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现下属的中某汇公司使用“中某汇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对外签订协议,便于2012年5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担心事情败露,为了掩盖其私刻印章的犯罪事实,指使时任中某汇公司副总经理的熊某辉和督察部总监王某东作伪证。
2012年11月15日,熊某辉在公安机关调查该案时,按照刘某的事先授意,谎称刻制公司印章曾经过中某汇公司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熊某辉和刘某的协商并已报公司老板符某强,同时于2013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递交内容类似的书面证词。
2013年5月7日,王某东亦根据刘某的事先授意,向公安机关作了刘某让其去刻制“海南中国汇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其叫公司职员王某到南大桥底下找人私刻印章的虚假证词。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经公司批准并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私自刻制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刘某为掩盖私刻公司印章的事实,指使证人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侦办案件的正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予数罪并罚。故判决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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