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上初二的玲玲因与父母赌气而离家出走,朋友小军带她入住通州区某宾馆。玲玲通过小军认识了男子张某,对方借口送玲玲回宾馆进入她房间。在明知玲玲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与她发生性关系。玲玲母亲发现后报警,同年2月,张某被抓获。庭审中,张某表示认罪,希望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玲玲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且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