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一副总经理符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建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方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2.5万元。近日,龙华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符某某,现年42岁,海南万宁人,自1997年4月至2004年10月任海口市交通局办公室科员,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任海口市交通局规划建设科科员,自2005年3月至2007年9月任海口市交通局规划建设科科长,自2007年9月至2011年11月任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规划建设处处长,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此期间,符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一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工程承建方陈某林、朱某许等16人关照、支持和帮助,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2.5万元。

  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符某某在海口市南沙路原市交通局附近收受工程承建方陈某送的好处费5000元;2006年、2007年每年春节前,符某某都在海口市南沙路原市交通局附近收受陈某送的好处费各人民币3000元;2005年至2007年每年中秋节前,符某某收受了陈某送的好处费5000元;以上共计2.6万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符某某收受陈某林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3万元。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因吴某某局长出事,符某某将收受工程承建方王某善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退还给其。2013年11月27日,因朱某许出事,符某某将收受朱某许的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交到海口市纪委廉政账户。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承建方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