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亚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姚震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姚震有期徒刑十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三亚市人民医院整体改扩建二期工程项目开始招投标,林某、孙某为了取得该项目承包权,多次找时任院长的被告人姚震要求帮忙,姚震答应并给予协助。最终与林某事先有过沟通的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取得该项目的承包权,林某的丈夫史某担任该项目的项目部副经理主管装修工程,并承包了部分装修工程。为了感谢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希望在施工过程中继续得到姚震的帮助,2011年上半年、2012年春节前,林某委托孙某两次送给被告人姚震好处费各50万元,共计100万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姚震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及拨付货款方面为药品供应商李某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其好处费共计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姚震全额退赔赃款1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震利用担任三亚市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药品购销及货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姚震案发后坦白认罪,态度诚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震案发后全额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震在纪检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收受李某5万元的犯罪事实,属主动交代同种余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姚震十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姚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