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4月2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陈望)自4月20日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规定,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下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0.4528元/千瓦时,同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0.9分钱/千瓦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海南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下调2.5分钱/千瓦时(含税,下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从0.4778元/千瓦时调整为0.4528元/千瓦时,其中燃煤发电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0.4408元/千瓦时。

  同时,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气电上网电价从0.4658元/千瓦时调整为0.6658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调整,将海南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0.9分钱/千瓦时(不含化肥用电)。

  省物价部门要求,气电上网电价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规定时间执行。其他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平时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谷时段23:00-次日7:00。

  4.冰蓄冷谷时段电度电价为0.294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为35千伏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