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校外午夜被打伤身亡

  事发琼中某技校,家属索赔81万,校方称男生系走读生当时已下晚修,学校无过错,法院认定校方不担责

  琼中一名技校男生,因参与和他人校外斗殴被严重打伤,最终不治身亡。家属认为男生一直住校,校方对学生管理不善,并索赔81万元。而校方则认为男生是走读生,且发生斗殴时不但在校外,而且已是午夜时间,校方因此拒赔。

  南国都市报记者王忠新

  琼中一男生校外打架不治身亡家属状告学校索赔81万元

  2012年9月,男生何亮到琼中某学校学习汽修,其读书期间未住校。

  同年12月13日晚11时许,褚民纠集赵彬、顾宏、王天等人,伺机报复万军等人。次日凌晨零时许,褚民、赵彬、顾宏、王天等人走到琼中县城百某园时,被刘某、柯某、朱某、王某、刘某某(均已判刑)和何亮等人持械追赶。

  褚民打电话告知哥哥褚霖。褚霖纠集欧某、蔡某等人持砍刀、铁管在营根街巷口处等候。褚民与褚霖兄弟等人会合后,赶去和刘某、何亮等人对打。何亮在双方打斗中被打倒地,褚霖持刀砍何亮头部等处,赵彬持铁管击、蔡某持刀殴打何亮。未满18岁的何亮被打伤后住院,9天后不治身亡。

  因褚民、欧某、赵彬、蔡某的犯罪行为,何亮家属向海南一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欧某、褚民、赵彬、蔡某家属连带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3万元。2013年底,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欧某等四名被告人的家属应连带赔偿何亮家属5万元。

  2014年7月,何亮父母一纸诉状告至琼中法院,要求何亮生前就读的琼中某学校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81万多元。

  走读生还是住校生成焦点法院认定校方无过错不担责

  琼中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何亮是琼中某学校在校走读生,其在晚修离校后,在校外参与斗殴被褚民等人殴打,最终不治身亡。依法应当由相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何亮不是住校生,其损害地点在校外,损害时间在晚修后,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何亮家属请求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已在海南一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得到裁判处理,家属再另行起诉,属重复起诉,根据“一诉不能二理”原则,不再审查处理。

  为此,琼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亮家属的诉求。

  何亮家属上诉称,被告学校是全日制学校,何亮不在父母身边,不可能不住校,原审仅凭班主任证言确定何亮未住校,属走读生,证据不足,何亮在熄灯后在校外意外死亡,说明学校管理混乱,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责任。本案并非一案两诉,与刑事案件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

  琼中某学校辩称,根据学校住宿登记和老师证明,何亮确属走读生,家长无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责任。即便学校应承担责任,根据“一诉不二理”原则,其请求也应驳回。

  海南一中院查明,被告学校晚修9时30分结束。对何亮是否住校问题,双方各执一词。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学校是否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何亮被侵权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提出,何亮损害地点在校外,损害时间在晚修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学校有管理上过错。即便校方存在过错,其不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判决的丧葬费等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侵权责任造成损失已获赔偿,现何亮家属主张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基础已不存在。

  17日,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此案已于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校外人员损害,由侵权人担责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林凤妮律师认为,何亮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提起了教育机构责任民事诉讼。何亮属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死者是被告学校在校生,但家属无法证明何亮生前系住校生。学生在校园外参与斗殴被他人殴打致死,法院判决已确认事实并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损害地点在校外、损害时间在晚修后,家属无法证实学校管理上存在过错。即使学校存在管理上过错,也应承担补充责任。何亮家属主张的相关款项已另案全部执行到位,侵权责任造成损失已得到赔偿,校方因此不必承担补充责任。家属请求学校再对以已判决赔偿项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因此不予支持。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明确,“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