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男子蔡某某伙同他人在酒吧卫生间门口抢夺别人金项链。近日,蔡某某被龙华区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蔡某某现年24岁,是昌江人,2014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他伙同郭某某(已判刑)在海口龙华区龙昆南路123酒吧三楼卫生间门口的休息区处,伺机抢夺他人财物。当日凌晨2时许,蔡某某发现陈某魁的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便尾随陈某某进入卫生间,见其发生呕吐后将情况告知郭某某。陈某某从洗手间内出来后,郭某某在蔡某某的协助下,在酒吧走廊和大厅交界处,趁陈某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该项链价值11143元。得手后,郭某某被民警抓获,蔡某某趁乱逃走。

  今年1月31日,民警在昌江石碌镇一宾馆内将蔡某某抓获。案发后,蔡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1000元。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