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今年年6月份,海口富合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违反此规定,被海口市工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据悉,6月11日,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海口富合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海阔天空国瑞城”楼盘的“交通状况:13路、48路、51路、52路、10路,8分钟车程可达国贸大道,5分钟车程可达海口人民公园,20分钟车程可到美兰国际机场,30分钟车程可到海口市火车站,轻轨新海口站,90分钟可到三亚”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遂立案调查。

  经查,海口富合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确实有以上违法行为,并且在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未全程配合,在与其公司法人多次电话沟通时,常不予接听,回避。鉴于其在案件发生后不配合调查的态度和行为,根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对其从重处罚,并作出以上处罚决定。(记者 林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