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14时30分许,陈某某胁迫王某某驾车来到屯昌县新兴市场其家附近,经闻讯赶来的父亲陈某才、胞兄陈某鹏劝说,得知老鸭店员工已经报警,便将王某某交与父亲、哥哥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龙华区法院认为,陈某某因个人恩怨持刀劫持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