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受害人均称,他们之前与沈桂林并无交集,多是通过其手下“马仔”而结识沈桂林,随后借款给沈桂林。而沈桂林之所以能够诈骗到近9亿元之巨的钱财,与这些“马仔”的助纣为虐、推波助澜不无关系。

  财务总监艺术总监均涉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谈某于2004年进入泰达拍卖公司任财务总监兼出纳。2009年至2013年12月间,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情况下,谈某按照沈桂林的授意、安排,每月分数次帮助沈桂林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相关涉案利息支付行为基本均由谈某帮忙进行。此外,谈某还进行借款协议打印送签等活动、帮助沈桂林向被害人借款。

  被告人崔某系泰达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兼海南美丽道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艺术总监,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情况下,崔某招揽介绍张某、欧某、邱某、徐某香、范某、吴某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了借款协议,商定利息为2%或2.5%,崔某有时还将沈桂林已签好名的借款协议送给被害人签名。经鉴定,张某借款1500万元、左某借款1000万,欧某借款152万元、邱某鉴借款140万元、徐某借款50万元、范某借款80万元、吴某借款40万元,共计2962万元给沈桂林。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案发后,造成张某等人经济损失约987.77万元。

  被告人于某系泰达拍卖公司总经理助理,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情况下,于某招揽介绍杨某清、张某、钟某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了借款协议。经鉴定,杨某清借款1000万元,张某借款100万元、钟某借款100万元,共计1200万元给沈桂林,商定利息为2%或者2.5%。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案发后,造成张某、钟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92万元。

  人力资源总监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刘某系泰达拍卖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情况下,刘某招揽介绍余某、刘某、黎某、李某、杜某、李某红、杨某娟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借款协议。经鉴定,余某借款300万元、刘某借款100万元、黎某借款100万元、李某借款100万元、杜某借款300万元、李某红借款200万元、杨某娟借款70万元,共计1170万元给沈桂林,商定月息1.5%至2%不等。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

  案发后,造成余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034.6万元。另查,刘某已与相关被害人签订《债权处理协议书》,赔偿了余某、刘某、黎某、李某、杜某、李某红的部分经济损失,并承诺对本案刑事诉讼追偿后被害人仍未挽回的损失进行赔偿,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陈某系泰特典当公司副总经理。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情况下,陈某招揽介绍张某凤、但某、母某、温某、张某进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了借款协议。经鉴定,张某凤借款100万元、但某借款50万元、母某借款85万元,温某借款105万元、张某进借款170万元,共计510万元给沈桂林,商定月息为2%,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案发后,造成张某凤等人经济损失共计405.4万元。

  一笔200万借款“马仔”得了20万元

  被告人华某明知沈桂林以高息向社会公众借款后,仍接受沈桂林为其制作的注明华某系泰达拍卖、泰特典当执行董事虚报头衔的名片,积极帮助沈桂林拉拢借款。

  在华某的劝说、介绍下,李某晗于2011年10月借款100万给沈桂林,利息为2.3%,2013年6月4日借款200万元给沈桂林,利率为2.5%。关于该200万元款项,李某晗与华某谈好由李某晗转180万,由华某垫付20万。华某将此事告知沈桂林后,沈桂林表示在不用华某给其20万情况下就当李某晗出借金额为200万。

  该两笔借款均由泰特典当公司提供担保,华某在担保书上签字。沈桂林将第一笔100万款项转借给沈某平后,沈某平与李某晗签订实为沈某平以中平广场两套房产为李某晗借款给沈桂林担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华某在该合同“代理人”一栏签名,并向李某晗出具该两笔款项每月由其支付利息的承诺书。李某晗将余下20万转给华某后,沈桂林将20万留给华某。

  案发后,造成李某晗损失共计276.2万元。另查,华某与李某晗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第一笔100万债权转给华某,华某支付李某晗100万元,并取得李某晗的谅解。

  被告人杨某明知沈桂林以高额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借款,仍招揽介绍吴某晖、黎某彤、杨某玲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借款协议。经鉴定,吴某晖借款55万元、顾某珍借款50万元、李某军借款20万元、邹某借款15万元、黎某彤借款20万元、杨某玲借款30万元、肖某荣借款10万元,共计200万元给沈桂林,商定月息为2%。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案发后,造成顾某珍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44.1万元。

  “马仔”上MBA只为“借款”铺路

  在庭审过程中,谈某、崔某、于某、刘某、陈某、华某、杨某辩称,他们主观上没有故意帮助沈桂林吸收公众存款,其只是履行沈桂林的指令,且均为本案的受害人,应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在明知沈桂林非法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情况下,仍根据沈桂林的指使,协助打印借款协议、将借款合同送签及每月分数次向被害人转账支付利息,其主观上虽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但其为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提供帮助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崔某、于某、刘某、陈某、华某、杨某等被告人在明知沈桂林通过公司员工或他人以口耳相传、人传人的人际传播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介绍他人向沈桂林提供借款,造成被介绍人巨额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多名受害人透露,沈桂林在利用读长江商学院MBA学习班机会广泛交友并“借款”成功后,又安排公司出资让其公司的部分高管也去上MBA学习班,“目的不是去学习深造,而是利用这个平台广交朋友,为下一步‘借款’铺路子。”正是越来越广的“路子”和越来越多的“马仔”,为沈桂林集资诈骗创造了诸多有利条件。

  2016年1月1日,海口中院一审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南海网海口5月30日南海网特约撰稿人宁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