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部门:暂不征收增值税需要满足四条件

  据了解,针对物业协会反映的情况,省国税局近日作出书面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物业企业收取水电费的行为,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区分对待:

  一是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小区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持有相关代收协议;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代收水、电费时,供水、供电公司将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昨日,记者到省国税部门核实,相关负责人表示,情况确如答复里所说,出现目前这种情况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