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自2010年起实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2008)》(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空调室外机安装与地面的距离应高于2.5米,且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但是连日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走访发现,海口的不少沿街建筑和居民楼上的空调室外机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有的直接安装在地上,从中喷出的热风令经过路人难耐,有的还侵占了便道。6月29日,本报以《空调外机“席地而坐” 安全隐患多 谁来管》为题刊发报道,引起社会关注。从6月28日至昨日,记者连续咨询了海南省质监局等5部门,均找不到空调外机安装不规范的监管部门。同时,海南省人民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也帮助记者发函咨询海口5个部门,一周时间过去,同样也无法找到监管部门。

  走访  西沙路30台空调外机 25台“席地而坐”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海口市国贸路、蓝天路、龙丰路、西沙路等街道,发现许多商铺存在空调外机安装不规范现象。不少临街商户和居民楼上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很不规范,别说距离地面2.5米了,不少室外机干脆直接安装在地上,存在很大隐患。这种情况在商铺集中的商业街道上更是随处可见。 在采访中,记者共查看了50家临街店面和单位,发现有超过40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高度达不到2米,其中约有30台空调外机属于“席地而坐”。

  昨日,记者从龙昆南路进入西沙路前往蓝天路。在西沙路,看到30台空调外机,其中25台“席地而坐”,5台空调室外机安装高度达不到2米。而且在南航天桥旁的一店门口,9台空调外机安装在一起,8台“席地而坐”,1台悬挂着的空调外机布满了苔藓。

  在美苑路、国贸路、蓝天路,记者看到,临街商铺的空调外机纷纷“席地而坐”,大部分都在外面用铁护栏围住,但也有些是直接裸露在外面的。在蓝天路一家店将空调外机安放在店门口并用铁护栏围住,店主告诉记者,用铁护栏围住,不是要防止路过的市民触碰到,而是为了防盗。

  在国贸路的一家商店门口,一台空调室外机被安装在门口的便道上,外面罩着铁架,不停地往过路行人身上喷着热风,记者拿出温度计放在室外机附近,发现温度高达45℃,而此时室外温度不超过35℃。

  现状  城市空调外机安装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记者从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标准文献室了解到空调器室外机组的安装标准。当前,空调外机安装的最新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15日发布,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2008)》。

  记者在该规范中看到,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安装要求为,不应占用公用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按水平安装面)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海口街道不少空调外机干脆直接安装在地上,平时走在人行道上,大家都要时刻注意躲避空调热风,这不仅给行人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据有关人士分析,目前海口市乃至全省沿街空调室外机安装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从源头到终端,没有一个环节纳入监督管理,导致一系列的“五不”问题:不规范、不协调、不清洁、不安全、不美观。

  12345热线 寻找一周未果  海口5部门说不归他们管

  空调室外机组安装具体由哪个部门监管呢?6月28日,记者拨打了省人民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以下简称“12345热线”),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投诉热线。记者拨通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电话,对方表示不归质监局管。随后,记者再次拨打12345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发函询问后再给记者答复。

  昨日下午,记者时隔一周再拨打12345热线咨询答复情况。工作人员告诉记者,6月28日接到记者反映的问题后,他们首先发函给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表示不归他们监管;之后12345热线又发函给海口龙华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回复说归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管;而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复说归金贸街道办事处管理,之后金贸街道办事处回复称归海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管。

  “目前,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回复,我们根据您反映的内容,同时发函向海口环保部门咨询,需要两个工作日再回复。”该工作人员说。

  在一周的时间内,12345热线发函给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龙华区政府、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金贸街道办事处、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这5个部门,还是无法确定是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空调器室外机组安装。

  根据12345热线回复提示,记者查询得知,根据了《海口市“双创”工作指挥部关于落实〈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到,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