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为得到时任琼山区纪委书记的孙某静在其承建的多处违章建筑项目中给予帮助,2012年至2014年先后送给孙某静共计60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孙某静多次收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对其予以惩处。孙某静到案后对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认罪部分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静表示考虑是否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