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赔偿丧葬费等2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磊面临生活困境时,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杀人目的仅成立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对犯罪如实供述的理由成立,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未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情况也应在量刑中进行权衡。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人起诉有理,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死亡赔偿金、停尸费、抚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票据,且未与医院进行结算,考虑到本案中存在被害人在送往医院后于当日死亡以及救治被害人过程中确实发生交通费用的事实,故酌情裁判医疗费用1000元、交通费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589元的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的赔偿为丧葬费25294.5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6794.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方磊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6794.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9日,一中院做出以上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